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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屋合約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粵獅麒    時間: 2021-1-31 03:57 PM     標題: 租屋合約問題

剛搬進來住一開始有簽合約,過了租約期一樣繼續住,沒有合約一樣正常的給房租這樣突然被屋主要求幾個月後搬離這樣是可以的?
是否可以要求租到跟當初簽約的合約時間一樣在搬離

找房的時間

說房子要給小孩住(這個是藉口吧,不想續租?) 通常會這麼說的問題通常是為了要漲租金?還是什麼問題

租屋過程都很正常沒有什麼不愉快,就是屋內的一些設備問題老舊請她叫人來修理,租了10年叫修不過3次

其他小問題都自行解決,這樣不為過吧

原本屋內有其他家具,也問了屋主這些東西都不需要,自行清理掉是不是可以,屋主說可以,假設不租了,這些東西屋主不會再跟我說要還原吧,這樣會有什麼問題產生?

或是解決方式

請教各位有長期在外租屋的經驗的朋友,租屋合約裡面哪一條哪一款要特別注意的項目!
對於租屋者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若是屋主簽約有劃掉哪一條款會對於租屋者不好的項目


作者: neal5205    時間: 2021-1-31 06:30 PM

其實 是可以的 本來簽約就是為了保障雙方
當初過期了 其實你也有義務主動詢問方東是否要續簽
不然 房東為了租更貴 漲租金 其實什麼鬼話都說得出來!

作者: littlem_m    時間: 2021-2-1 10:32 PM

合約本身就是為了保證業主及租客雙方在租約期間的權益。
過了合約期就等於沒簽合約下租房子。
雙方同意當然沒問題。但如果有問題的情況下便無合約可遵從。
房子是業主的,他當然有權利要求租客搬走。

但你也可試著跟他談,如他還是要租出去那可能租金加一點他會同意再簽,這要看該區的情況。
租房的條款,其實也不用太複雜,大多使用標準租約。主要都是看租金及年期,續約安排等。

作者: 怪傢俬    時間: 2021-2-3 03:07 AM

房屋原先合意簽約租賃後,隨著合約期滿,
沒有更換新約,但同時繼續有承租事實,
這稱為不定期契約。

對雙方其實都沒有保障,不過實務上來說,
最常見的還是房客比較吃虧。
不過這所謂的吃虧,是指沒有期次合約保障。

所以房東在此不定期契約開始時,本就可以收回房子不再租賃。
其實和有沒有理由都沒關係。

而沿用原契約
例如原先租賃契約為一年,期滿後需換新約(簽約),但你們沒有,
只是口頭約定或延長性給付租賃並停供使用,
因為是不定期契約了,
房東有需要收回房子,是可以不用遵照原契約的期次再延伸來租賃與你的。
所以,沿用原契約要求房東讓你住到次期滿,是沒辦法的。
不過房東還不錯,至少提早幾個月通知你了。

至於傢俱問題,基本上退租時,儘管是不定期契約的狀況,
可是還是要遵守原契約的規定。
通常標準契約的規定就是,房子(含家具)原先是什麼狀況,
你得恢復為原狀給房東。

雖然樓主的房東答應樓主可以自行處置,
不過還是建議樓主,除了自己添購的物品、傢俱外,還是好好的還給房東。
以避免遇到日後扯不清的狀況。
作者: muta66    時間: 2021-2-28 08:02 AM

你也不必急著搬走,因為房東一定沒報稅你可以檢舉他,或是暗示他你不讓我方便一下我就檢舉你
作者: 粵獅麒    時間: 2021-3-14 11:21 AM

怪傢俬 發表於 2021-2-3 03:07 AM
房屋原先合意簽約租賃後,隨著合約期滿,
沒有更換新約,但同時繼續有承租事實,
這稱為不定期契約。

謝謝你的分享,家具部分有再三跟屋主確認可以自行清掉,因為很佔空間也同意能清掉,可能是屋主用這些壞掉的家具來提升租出去的理由吧,提升價值性
作者: 素丸蒸    時間: 2021-3-18 01:01 AM

你的情況根據民法450條第二項條文說明,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下面還規定房東終止契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如你的租金屬一個月定時支付的話,那房東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
所以房東是可以提前通知解約的。
不過關於租約,土地法100條還有但書,而土地法特別法位階優於民法,所以如果沒有符合以下六點,承租人可以異議。
這六點是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給你參考一下~



作者: lin711027    時間: 2021-5-6 10:06 PM

通常合約就是保障雙方
但是好像都是第一年會簽(或半年)
後面基本上就沒在合約期限內了
所以他叫你搬,其實他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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